原本的親權安排,真的還適合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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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照顧環境已不再安全或穩定!! 法律允許你「改變親權安排」,為孩子,重啟真正有愛的成長空間。

父母離婚或分居後,子女的親權與監護安排並非永遠固定
若原先的親權安排已不符合子女最大利益,法律允許你聲請「改定親權」,重新確立照顧權與責任。

 

一、法律規範

民法第1055條規定,當親權協議「對子女不利」、「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有其他不利於子女之情事」時,可聲請法院酌定或改定。

另依照家事事件法,法院在酌定、改定前,應依當事人(包括子女)年齡與識別能力,給予子女表達意見的機會。

 

二、常見的「改定親權」的法定理由

1.   協議安排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例如父母離婚後依協議由一方照顧,但安排內容可能導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照顧長期不利。

2.   親權行使者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長期忽視子女、無法提供穩定生活環境、身心狀況不佳等,這類情況可構成改定理由。

3.   親權行使者對子女有不利情事:包括本人或其伴侶涉及家庭暴力重大犯罪、違反兒少保護法規、自身身心狀況嚴重欠缺照顧能力等。法院可考量這些情事,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改定。

 

三、程序概要

雙方能達成協議:若父母雙方同意改變親權行使方式,則可書面訂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變更約定書」,然後攜帶至戶政機關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之變更登記。

無法達成協議者:若父母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需向權利人所在地或子女住所/居所地之法院提起「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之聲請。法院會依家事程序進行調解、調查、審理。

在審理過程,法院一般會:① 實地或委託社工訪視於父母雙方及子女之家庭狀況;② 聽取子女如具識別能力者之意見。

在裁定前,若子女遭遇緊急情況(如原權利人已無法履行日常照護義務),法院亦可依家事事件法配合暫時處分保護子女利益。

 

四、聚焦「子女最佳利益」

雖然可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但法院對親權的改動採取謹慎態度。在準備聲請或協議時,建議著重以下幾點:

  • 提供能證明原安排已影響子女正常生活、教育或身心發展的具體事證(如疏忽、暴力、酗酒、工作過度疏於照護等)。
  • 顯示自己具備比原權利方更有利於子女成長的照護能力與環境(穩定住所、經濟能力、親屬支援、教育規劃等)。
  • 若子女已具識別能力,應爭取其對改定之意見被法院參酌。
  • 儘可能溝通協商,若父母能達成協議,流程較簡便,也可減少子女承受家庭紛爭的壓力。

 

結語

只要原親權安排因協議不利、權利人未盡教養義務或有其他不利子女成長,子女或利害關係人可依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等法條,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

重點在於「子女最佳利益」為法院裁定核心。若正面臨這樣的情況,建議儘早蒐集事證、評估監護安排的實際狀況,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提出聲請或協議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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