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生活中,除了共同經營生活,也常伴隨金錢與債務課題。當「債務配偶」負債時,「非債務配偶」是否必須為其債務負責?在臺灣,答案並非一概而論,必須回到民法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與「債務清償責任」制度去理解。
一、夫妻財產制的類型
1. 法定財產制,只要夫妻沒有特別另行約定財產制的話,就自動適用。
2. 約定財產制,又包含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類型,需要夫妻在婚前或婚後經雙方約定並登記,始會生效。
而在不同財產制下,夫妻對財產的「所有、處分、收益」以及「債務清償」的責任規則也會不同。
二、法定財產制下的債務責任
夫妻若採法定財產制時,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單純由一方配偶所負之債務,他方配偶原則上不必負擔清償義務。但仍要留意兩種例外情況:
1. 若債務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要之債務,可能被視為家庭生活費用,夫妻雙方應依民法規定負連帶責任。
2. 若配偶之一方為他方之債務之「擔保人」、「連帶保證人」等情形時,即使債務來自配偶,也可能被債權人追償。
三、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的情況
1. 共同財產制:
夫妻將財產(及所得)視為共同所有。此時,依民法第 1034 條規定,夫妻於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應由「共同財產」清償。因此,即便債務由一方負擔,因為財產視為「共同」,另一方的財產亦可能被用於清償。
2.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各自財產、各自負債。
四、實務建議與自保技巧
1. 結婚前確認夫妻財產制:是否希望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未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2. 保留債務來源清楚文件:債務是誰產生?為何用途?時常為「共同負擔」的債務更有可能牽連配偶。
3. 注意是否簽名為配偶債務擔保人或連帶借款人:若有這樣身分,即使財產制保護,仍可能被追償。
4. 婚後若配偶負債,應立即了解債務性質、是否為家庭生活必要支出、財產制是否變更,如有疑慮可盡早諮詢律師。
總結來說,若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配偶之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非債務配偶 原則上不會被要求負清償責任。但若債務係為家庭生活所必要或另一方簽入擔保/連帶保證,就可能會受牽連。懂得夫妻財產制內容、債務性質與自身簽名狀況,是保護自身財產權益的重要一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