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5月,台灣社會關注的「剴剴案」由台北地方法院依《國民法官法》進行審理,這是國民法官制度自112年實施以來,首次適用於重大虐童案件。此案不僅彰顯了制度的實際運作,也引發社會對司法參與的廣泛討論。
以下分點介紹台灣國民法官制度的主要內容:
國民法官制度是台灣為提升司法透明度與民主參與。其核心理念是讓一般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刑事案件的審判,反映社會多元價值與法律感情。
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定,除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外,以下案件適用國民法官制度:
- 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例如貪污罪)。這類型案件自115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國民法官制度。
- 故意犯罪且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例如酒駕致死)。這類型案件在112年1月1日起就已經適用國民法官制度。
審理適用案件時,法院組成合議庭,包括:
- 3名職業法官。
- 6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資格條件:
- 年滿23歲。
- 設籍於地方法院轄區滿4個月。
- 不具有國民法官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的情形,例如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等。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 地方政府依資格條件隨機抽選備選名單。
- 法院審查後,通知候選人及檢察官、辯護人參與選任程序。
- 檢察官與辯護人可對候選人提出異議。
- 最終選出6名國民法官與1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地位平等,共同參與審理、討論與判決。
審判程序特色
- 卷證不併送制度: 檢察官起訴時僅提交起訴書,證據資料需在法庭上公開調查,避免先入為主。
- 證據開示制度: 檢辯雙方需在準備程序中互相開示證據,確保審判公平。
- 集中審理原則: 審判程序集中進行,提升效率並減少國民法官負擔。
判決與表決機制
在剴剴案中,兩位被告都被判決認定成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下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等罪」的犯罪行為,且兩位被告也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18年有期徒刑。這樣的判決結果究竟是如何決定的呢?
- 有罪認定:需至少6票同意,且其中包含至少1名職業法官與1名國民法官。
- 科刑評議:要從最不利於被告的意見開始,算入次不利於被告的意見,一直算到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的同意合計過二分之一為止,並以這個意見作為評決的結果。
舉例說明(非剴剴案的狀況):
| 國民法官意見 | 有期徒刑5年、7年、8年、8年、10年、11年 |
| 職業法官意見 | 有期徒刑8年、9年、11年 |
- 最重刑度(11年)票數2票,並未過半,計入第二重刑度(10年)意見計算。以此類推,前述第三重刑度(9年)計入第四重刑度(8年)意見計算後,第四重刑度(8年)意見票數7票已過半,以有期徒刑8年這個意見作為評決的結果。
國民法官制度旨在引入多元觀點,提升司法公信力。然而,實務上也面臨國民法官法律素養不足、審判負擔加重等挑戰。未來需持續檢討與完善,以達成司法民主化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