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台灣,夫妻離婚或婚姻終止時,多數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雙方須將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負債後,如有剩餘差額,依法平均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婚姻關係消滅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依法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保障在婚姻中經濟較弱勢者的權益。
分配基準為「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需注意下列事項:
1. 僅限於婚後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列入)。
2. 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及因繼承、贈與、慰撫金等無償取得的財產。
3. 若一方為了減少他方能分配的財產,而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處分財產時,仍應追加計算。
4. 財產價值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的現存價值為準,但若夫妻是判決離婚時,則以起訴時為準。
多數夫妻會先嘗試協議離婚並協商財產分配,此時協商的結果就不一定會是「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協商時,建議雙方:
1. 充分揭露各自的婚後財產及負債狀況,包括存款、不動產、股票、保險、退休金等,避免因隱匿財產而影響協議效力。
2. 明確約定各項財產處理方式及分配比例,並於離婚協議書中載明,避免日後爭議。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例如財產性質或結構複雜,可諮詢律師、會計師或財務顧問,確保協議內容合法且可執行。
若協議失敗,須提起訴訟,由法院依「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原則審理。需特別注意:
1. 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期間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家事勞動、子女照顧、財產取得時間及經濟能力等因素,必要時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以維持公平。
2. 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應在知悉差額起2年內,或財產制消滅後5年內提出;逾期即喪失權利。
3. 訴訟過程中,須具備財產來源、價值及婚姻貢獻的具體證明,如銀行對帳單、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確保訴訟主張有效。
台灣現行法制下,夫妻離婚時婚後剩餘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配,除非有協議或法院認為平均分配顯失公平。建議夫妻在離婚時,務必誠實揭露財產、積極協商,若協商不成,則應善用法律保障自身權益,並注意相關時效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