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繼承是每個人可能面臨的重要人生課題,尤其在親人過世後,如何依法分配遺產往往成為家庭討論的焦點。本文將以臺灣民法為依據,帶您一次了解繼承的基本規定、分配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
在臺灣,遺產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進行,若被繼承人未留遺囑,則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依序分配遺產。繼承順位如下:
l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並按人數均分。
l 第二順位:父母
配偶可得遺產的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由父母均分。
l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配偶可得二分之一,其餘部分由兄弟姊妹均分。
l 第四順位:祖父母
配偶可得三分之二,其餘部分由祖父母均分。
若上述順位中無其他繼承人,則配偶可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應繼分是法律規定的基礎分配比例,而特留分則是保障繼承人的最低遺產份額,即使有遺囑也不得完全剝奪。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如下:
l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l 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有一名配偶及三名子女,其留下400萬元財產,並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其中一名子女,但配偶和另二名子女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而配偶及子女的應繼分都是四分之一,特留分則都是八分之一,故配偶及另二名子女都能主張要求各50萬元的遺產。因此即使有偏頗的遺囑,特留分仍能保障其他繼承人能主張依法保障的最低份額。
若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子女可代位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兒子在其過世前已先去世,則孫子女可以代位取得該兒子的應繼分。
此外,胎兒在法律上也享有繼承權。若被繼承人過世時有未出生的胎兒,其應被視為已出生並享有相應的應繼分。
根據民法修法後採全面限定繼承制。原則上若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財產,繼承人僅需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不需負擔額外的清償責任。此外,若不願意接受遺產或其負債,可選擇辦理拋棄繼承,但需於法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
結論:
了解遺產的法律規定不僅能避免家族糾紛,也能保障自身權益。在處理遺產時,各方需依法律確認應得份額、是否存在有效遺囑,以及是否需要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等程序。透過正確理解民法規範,您將能更從容地面對這項人生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