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男跟B 女104年5月27日結婚,因B女經常夜不歸宿且常與C男來往,嗣A男與B女兩人因婚姻感情不睦於106年3月30日離婚,不料B女竟於離婚數月後即106年8月5日產下D男,依上開情形,D男依法是否為A男之婚生子女?
A男若認為D男非其親生,是否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B女若認為D男非與A男所親生,是否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C男若認為D男極有可能為其之子女,是否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D男若認為自己非A男親生,是否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一、依我國民法婚生子女推定之規定,D男推定為A男及B女之婚生子女
依民法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1]。A男與B女104年5月27日結婚,因婚姻感情不睦兩人於106年3月30日離婚,嗣B女於離婚數月後即106年8月5日產下D男,D男法定受胎期間應自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2]即105年10月8日至106年2月6日,該期間為A男及B女婚姻關係存續中,屬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之子女,依法D男推定為A男及B女之婚生子女。
二、依上述,依法D男推定為A男及B女之婚生子女,若其中一方認為非屬婚生子女,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僅限於「夫或妻一方」、「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或「繼承權受侵害之人」才得提起[3],並須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一)A男依法推定為D男之父親,若A男認為D男非其親生,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
A男依法推定為D男之父親,為法定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若A男認為D男非其親生[4],A男得自知悉D男非其婚生子女之2年內[5],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
(二)D男依法推定為A男及B女之婚生子女,若B女認為D男非A男所親生,得以D男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否認之訴
D男依法推定為A男及B女之婚生子女,若B女認為D男非A男所親生,於D男未成年時,B女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得以D男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否認之訴[6]。
(三)C男非法定提起否認之訴所列舉之對象,若認為D男極有可能為其親生之子女,亦無法代替A男或D男提起否認之訴:
C男非法定提起否認之訴所列舉之對象,依最高法院見解[7],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僅限於「夫或妻一方」、「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或「繼承權受侵害之人」,縱認C男非常確定D男為其親生之子女,亦無法代替A男或D男提起否認之訴。
(四) D男依法推定為A男及B女之婚生子女,如D男認為自己非為A男之婚生子女,得於知悉並成年後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
D男依法推定為A男及B女之婚生子女,為法定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如D男認為自己非A男所親生,D男若於未成年時即知悉非為A男之婚生子女,得於D男成年後2年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
三、如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一方,逾越法定除斥期間未提起否認之訴,即不得再行推翻子女之婚生推定性,應認有法定親子關係存在:
D男依法推定為A男及B女之婚生子女,A男或B女未於知悉D男非其婚生子女2年內提起或者D男若未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最高法院認為,因已超過法定除斥期間,不得再行推翻子女之婚生推定,應認有法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得再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8]。
四、結論
提起否認之訴之人僅限於「夫或妻一方」、「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或「繼承權受侵害之人」提起,第三人不得代為提起否認之訴,且否認之訴應於法定除斥期間內提出,逾越除斥期間後,不得再行推翻子女的婚生性。
註解:
[3] 家事事件法第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