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張與小柏為舊識,某日小張邀請小柏共同進行手錶投資,並約定獲利了結日期,承諾會將投資本金及獲利金於獲利了結日一起交予小柏,嗣後小張未如期交付,小張是否構成詐欺罪?
何謂詐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對他人傳遞虛構或不實訊息,使對方相信不實資訊而陷於錯誤想像,並依照錯誤的想法交付財產予行為人,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1]
詐欺罪構成要件
契約不履行是否會構成詐欺呢?[2]
小張是否構成詐欺罪呢?
情況一:
小張如在訂約之際,故意誘騙小柏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例如自始未有手錶投資標的),讓小柏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並在錯誤認知下交付投資款予小張,屬於締約詐欺。
情況二:
如小張將次級品代替真品交付予小柏,屬於純正履約詐欺。(例如交付贗品給小柏)
情況三:
小張如在訂約之際,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有手錶投資標的,但投資後自始無返還小柏款項之故意),僅打算騙取小柏之投資款,屬於不純正的履約詐欺。
總結:[3]
★如小張誘騙小柏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此已構成締約詐欺之要件時,詐欺行為即已成立,不用再判斷有無構成履約詐欺之情形。
★如確實有該投資標的,但小張自始無返還小柏款項之故意,此時因有標的之存在,因此不構成締約詐欺,但構成履約詐欺。
★如以上兩者情形皆不具備,小張自不構成詐欺罪。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