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華從小父母離異,由母親單獨照顧阿華長大,阿華有工作能力後,父親即不停向阿華請求給付扶養費用,阿華認為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是否能拒絕給付父親扶養費呢?
何謂扶養義務?
阿華父母與阿華屬於直系血親,阿華父母與阿華間互負扶養義務。[1]
直系血親間雖互負扶養義務,但阿華父親請求阿華扶養,須符合以下條件: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無謀生能力之限制,不適用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2]
★阿華父親要有不能維持活之情形,才能請求阿華負扶養之義務。
什麼情況屬於不能維持生活呢?
阿華父親如不能以自己之資產及財力來維持基本生活者,即屬於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3]
阿華工作收入僅足夠維持自己生活時,是否可以拒絕扶養父親呢?
阿華父親為阿華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僅可減輕其義務,不得因阿華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而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4]
如何酌定阿華給付扶養費數額?
阿華需扶養父親之程度,會按照阿華父親生活所需即包含食衣住行費用、醫療費等及阿華經濟能力及身分做為衡量,並依阿華近幾年財產所得清單來做為適當之酌定。[5]
縱認阿華父親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阿華是否有免除或減輕扶養之例外呢?
阿華父親如曾有以下情形,對於阿華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以下情形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6]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情節重大者之情形,例如:
1.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
2.強制性交或猥褻
3.妨害幼童發育
總結:
1阿華依法有扶養父親之義務,但僅於父親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為限,如父親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阿華可以拒絕給付父親扶養費。
2如阿華工作收入僅足夠維持自己生活時,依法僅得減輕扶養義務,不得免除扶養義務。
3若父親有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情形重大者,阿華得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