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柚飲酒後欲牽引機車回家,在機車上整理物品一段時間後,準備牽引機車回家時,經警察攔檢酒測,酒測值逾0.25毫升,小柚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酒駕在法律上有哪些規定呢?
是否構成酒駕,是以駕駛酒測值作為判斷標準,刑事[1]及行政規定[2] [3]判斷基準也有所不同,如下圖:
何謂動力交通工具?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裝有機械動力設備,亦即非由人力,而由引擎驅動之交通工具,不問該引擎驅動能量來源係熱能(如以燃燒化石燃料產生熱能)、電能(如以電池儲存之電能),均足當之。[4]
★例如:汽車、機車及電動自行車
※腳踏自行車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規定範圍之內
小柚牽引機車行為是否屬於「駕駛行為」,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說明如下:
★實務見解1:
只要是由小柚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並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即使該車引擎於行駛過程是關閉引擎或馬達狀態,僅以人力控制或操控移動下,亦屬法條所稱之駕駛行為。 [5]
★實務見解2:
小柚如當時僅在整理物品,未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亦未因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縱使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亦不能算駕駛行為。[6] [7]
★實務見解3:
如果小柚只是停留在汽車內或乘坐機車上,或以手牽引、以腳推滑機車移動,非藉其動力作用並加以操控使之行進者,即使已啟動引擎或開啟電門,因對於其他交通參與者尚不致發生危害,即不屬駕駛行為。[8]
刑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行政處分仍可開罰嗎?
如小柚經檢察官認定牽引機車非屬駕駛行為,給予不起訴處分,但小柚原被處以行政罰鍰是否能一併撤銷? 因是否構成犯罪及是否處以行政罰,兩者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且刑事偵查及行政處分本就可各自認定事實,行政處分自不受刑事不起訴所拘束,不能以刑事不起訴處分書來作為撤銷行政罰之理由。[9]
總結:
飲酒後牽引機車究竟算不算「駕駛行為」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建議盡量避免酒後牽引機車行為,以免日後爭議。
註解: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
[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簡字第 483 號刑事判決
[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75 號宣示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