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非親屬可選定擔任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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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父母皆離世後,由誰擔任監護人呢?

案例:

小明父母於2009年結婚,於小明兩歲時小明父母離婚後,小明父親即不知去向,由小明母親單獨照顧小明長大,2012年起小明與母親及母親友人A男居住同一屋簷下,由小明母親及A男共同照顧小明,2018年小明父親離世,2019年小明母親離世,請問小明可以要求讓A男擔任小明監護人嗎?

 

何謂監護人?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小明父母即為小明之監護人。參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1]

如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另行選定監護人。[2]

父母均不能行使包含:[3]

1 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

2 事實上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只要符合其一,即構成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小明父母因先後死亡,為小明之最佳利益,應另行選定監護人。

 

誰能擔任小明的監護人呢?

依民法1094條第1項規定[4],依照以下順序來決定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如小明有(外)祖父母,即由(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

如小明(外)祖父母年事已高需他人照顧或長期未聯繫,將可能不符合小明之最佳利益。

 

如未能依第1項之順序定小明監護人時,為小明之最佳利益,得由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5]

 

A男可選定擔任監護人嗎?

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定其他適當之人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參民法1094條第3項規定)

A男是否可選定擔任為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法院會審酌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A男於2012年即與小明及小明母親同住,一同照顧小明長大,且A男與小明關係良好,A男與小明雙方皆有共同意願等,法院如認定相關情況符合小明之最佳利益,A男即可擔任小明之監護人。

 

法院在選定監護人前,由誰擔任小明監護人呢?

小明無兄姊且(外)祖父母皆未能擔任監護人時,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選定小明之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小明監護人。(如市政府社會局)

 

總結:

小明父母因先後死亡,均不能行使負擔小明之權利義務,亦未能依民法1094條第1項規定順序來決定監護人,得由小明向法院聲請選定A男為監護人,法院會審酌是否符合小明之最佳利益,如符合A男即可擔任小明之監護人。


註解:

[1]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2] 民法第1091條

[3]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319 號刑事判決

[4] 民法1094條第1項

[5] 民法109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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