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達專欄:《獸醫師法》新修法評析

·13 min read·佑達專欄潘祐霖律師

我國立法機關為加強對於整體寵物市場、寵物醫療的管理,於110年5月21日三讀通過《獸醫師法》修正草案,但內容有哪些值得注意之處呢?

文/潘祐霖 合夥律師、黃柏源 受雇律師

 

  近年來,因大環境影響,國人因生育意願不高所導致的「少子化」情形為矚目議題,這影響的不只是新生人數的減少,更衝擊到經濟生活、人力資源及教育事業等的分配,甚至被外媒報導喻為是國防問題。根據內政部公布我國最新的人口統計資料,截至109年底,戶籍登記人口為2350多萬人,比108年減少了4萬多人,意味著我國已正式踏入「負成長」社會。然而,少子化現象可能導因於國人工作壓力大、性別自主意識提高、養育子女成本極高、高房價、產業結構改變等因素,致使國人縱使結婚仍生育意願低落。但即便如此,人類終究渴望需要陪伴之親密關係,養育寵物之成本相對於養育子女低,因此,毛小孩就成為最好伴侶。

 

        據先前商業趨勢公司之分析及相關報導(註1),從100年至106年的犬貓數及孩童人口平均年增減率進行推估,並預測109年下半年全台犬貓數將首度超過15歲以下孩童數。由此可知,寵物市場有別於嬰幼兒市場的萎縮,日益茁壯,在整體市場上更受重視。在COVID-19疫情爆發以後,人們除了更重視自身健康、衛生習慣之外,由美國財經報導顯示,與寵物有關概念之證券、股票在疫情肆虐期間有十分亮眼的表現(註2),反映出寵物相關產業並未隨著COVID-19疫情沉寂,反而異軍突起,後勢更顯看漲。

 

        而我國立法機關並未忽視此趨勢,為加強對於整體寵物市場、寵物醫療的管理,於110年5月21日三讀通過《獸醫師法》修正草案,將「獸醫師執照借予他人使用」之違法行為明訂高額罰緩;正式將俗稱獸醫師助理的「動物醫事助理」納入法律規範,並明訂動物醫事助理之相關認證方式等授權規範。以達到照顧寵物、尊重寵物飼主權益及保障合格獸醫師、提升動物醫療品質等目的。

 

        而我國動物醫療相關糾紛牽涉最深的莫過於消費者保護法,常見的消費糾紛如飼主質疑誤診、收費不合理、資訊不透明等。近年來因寵物數量增多,寵物醫療相關糾紛無形中也增長不少。

 

        本次值得關注的修法重點除前面提過的明訂、提高借牌處罰外,《獸醫師法》第11條規定將原本「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內容增修為「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病歷摘要、診斷書、檢驗證明書、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其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簡單來說,修法前,獸醫師除有正當理由,否則必須提供動物醫療之「診斷書」以及「檢驗證明書」;修法後,獸醫師除前開文書以外,尚須提供「病歷摘要、影像紀錄及其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也就是說,獸醫師除有正當理由可拒絕提供外,新修法已明顯提高獸醫師向飼主揭露資訊之義務。可以預見的是,因修法內容,使獸醫師必須提供文件項目增加,對於飼主來說有更多可以檢視獸醫師診療過程的機會。雖新修法之目的希望可以整體提升寵物醫療市場的服務品質和資訊透明,但可以預見在沒有其他配套措施之下,相關的醫療糾紛數量將有更往上攀升的可能,對獸醫師之執業也會帶來不小的衝擊。

 

        然而,動物醫療終究與人類醫療不同,依《醫療法》第67條、第68條、第69條明文規定醫療機構對病歷的製作、保存、管理方式,同法第71條更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由此可知,一般人類醫療之病歷紀錄、保存系統十分完善,且病人可以要求提供「病歷」之複製本,醫院並不得拖延或拒絕;相比之下,新修正獸醫師法雖要求獸醫師必須提供「病歷摘要」,但終究並非病歷本身或其複製本,後手獸醫師能否單單透過病歷「摘要」就能完整了解前手獸醫師之診療過程而順利接手後續醫療,仍存有許多疑問。

 

        相比我國,更早邁入高齡、少子化的日本,對於寵物醫療制度之完善走得更前面。在2017年,日本有位律師為了替愛犬轉院,向院方索取「病歷」遭拒絕,進而以(1)依日本《獸醫師法》、日本治療小動物獸醫師之獸醫師倫理規範《小動物醫療指針》規範,認為獸醫院拒絕提供病歷之舉違反獸醫師倫理規範;並且以(2)寵物相關資訊屬於飼主之「個人資訊」為由,透過主張《個人資料保護法》本就得索取寵物病歷為理由,向動物醫院為主張,最後順利從動物醫院處取得愛犬病歷(註3)。

 

醫療法賦予醫療機構製作病歷之義務,乃係為保障病人了解自身身體狀況、醫療過程的「資訊權」,但動物本身終究非人類,並無法以其自身作為主體比照辦理乃是當然之理。然而,若把前述主張─動物病歷屬於個人資料,套用在我國,即有深究之處。蓋動物病歷上亦載有飼主姓名、住址、電話等屬於得以識別飼主個人之資訊,屬於飼主之個人資料無疑。但因為獸醫師法已對動物病歷摘要、診斷紀錄、證明書等文件有特別規定,是否得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逕以「飼主之個人資訊」為由,請求獸醫師交付「動物病歷」?值得我們後續跟進觀察。

 

寵物在我國社會的角色地位提升,成為越來越多人不可或缺的夥伴,相對應在市場、醫療、管制,甚至在司法判決上都比以往更受到重視,法院近期甚至已有作出飼主可以對傷害自己寵物的他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判決(註4)。總體來說,本次《獸醫師法》修法,使動物醫療過程透明化、懲罰不肖借牌獸醫師、明文納管動物醫事助理等,都對於健全動物醫療市場有所提升。但動物醫療與人類醫療之落差,例如欠缺普遍性的病歷制度,仍然存在。此次修法後雖有奮力追趕之勢,整體力度與強度能否具體落實,需等待新法實施後方能觀察。

 

註1:吳昱賢,比起小孩更愛毛孩! 2020台灣貓狗將比兒童多,動物友善網,網址:https://animal-friendly.co/2019/09/26/%E6%AF%94%E8%B5%B7%E5%B0%8F%E5%AD%A9%E6%9B%B4%E6%84%9B%E6%AF%9B%E5%AD%A9%EF%BC%81-2020%E5%8F%B0%E7%81%A3%E8%B2%93%E7%8B%97%E5%B0%87%E6%AF%94%E5%85%92%E7%AB%A5%E5%A4%9A/,2019/9/26。

註2:疫情意外加速全球寵物經濟發展,網址:https://www.cio.com.tw/outbreak-accelerates-global-pet-economic-development/ 2021/3/31。

註3:小陸,不給病歷?日本律師為愛犬爭權益,社團法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網址:https://www.apatw.org/project-article/10743  2019/9/1。

註4:寵物不是「物」 狗咬死狗 飼主判賠17萬,自由時報,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47792(新聞所指判決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69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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